
2019年10月1日,《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正式生效。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仲裁保全協助,以保障仲裁裁決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有關《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 “《指引》”)。
根據《安排》,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這包括適用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前的申請。
《安排》並不適用在仲裁裁決作出後的保全申請,即在仲裁裁決執行前的保全事宜。可是,中國內地的司法實踐在這方面並不完全一致。2016年,海口海事法院一開始准許了申請人在申請承認執行倫敦海事仲裁裁決過程中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但在被申請人提出複議後,法院撤銷了原裁定。相反,2018年,在申請人提供充分擔保後,廣州海事法院則准許申請人申請承認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程序前提出的保全申請。
依照《安排》第二條的規定,「香港仲裁程序」的定義為:(1)仲裁地在香港;及(2)仲裁程序由合資格的仲裁機構管理。律政司在2019年9月26日宣布6間合資格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的機構。
《指引》闡明,「香港仲裁程序」只包括平等主體間的商事仲裁,並不包括投資者與東道主國之間的投資仲裁。此外,《安排》也不適用於臨時仲裁。
根據《指引》,為保障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人應向受理仲裁保全申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執行。
依照《安排》第三條的規定,在有關仲裁機構接受仲裁案件後提出申請保全,該申請應由仲裁機構提交給法院。為方便起見,《指引》確認允許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將保全申請書連同仲裁機構的轉遞函自行提交給內地人民法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簡稱“HKIAC”)最近也發布有關獲取轉遞函的指引。
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是香港第一間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管理的海事仲裁成功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保全的律師行。本行於2019年10月1日向HKIAC提出申請。2019年10月2日,HKIAC出具證明函轉遞保全申請至有關內地人民法院,及根據《指引》的說明,要求申請人直接將證明函連同保全申請書自行提交給法院。2019年10月8日,法院作出首個依照《安排》下的命令。需要說明的是,10月1日是香港的公眾假期,而10月1日至7日是中國內地的公眾假期。是次首次申請成功不僅顯示了HKIAC處理申請的效率,還顯示出內地法院願意依照《安排》處理這些保全申請,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為雙方提供便利,有利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仲裁前保全申請應當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在本案中,法院在一天之內已作出了命令。
申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時,申請人應提供擔保,如現金或債券。在我們處理的案件中,法院受理了由保險公司提供的債券作為擔保。
香港作為中國內地以外首個司法管轄區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安排》無疑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法律服務發展和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際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務實舉措。《安排》對涉及在中國內地的業務合同或於「一帶一路」中與內地一方進行的國際交易,無疑增加了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