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政府於2016年11月4日宣布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把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調高至15%,2016年11月5日生效,冀藉此為住宅物業市場降溫。
新稅率遠高過目前機制下被稱為「雙倍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介乎4.25%至8.5%的稅率;「雙倍印花稅」適用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或買家在置業時已經擁有另一住宅物業的情況。
新「從價印花稅」稅率重點
- 適用稅率將劃一為買價的15%(不論物業價值或售價多少)。
- 劃一稅率將適用於所有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不論買家是個人、公司還是其他)。
- 劃一稅率將適用於所有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簽立的買賣協議,惟《印花稅條例》明確豁免或另有規定的則除外。
- 「從價印花稅」須於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付。
例外情況和豁免
根據政府資料,《印花稅條例》已規定的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的豁免和例外情況將繼續適用。
主要獲豁免的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住宅物業的情況,而他∕她:
- 是代表自己行事;及
- 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就上述買賣徵收的稅率為較低的「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
退還稅款的機制
現時退還稅款的機制亦會保留。部分主要例子包括:
- 在完成新交易日期起六個月內轉換他∕她唯一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
- 收購舊式住宅物業作重建用途。
已繳付「從價印花稅」中超出根據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應付稅款的部分(即按較高的第1標準稅率與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差額)會獲退還。
申請人有責任向印花稅署署長證明他∕她已經符合獲退還稅款的相關標準,並且須證明至印花稅署署長信納的程度。
非住宅物業不受影響
與非住宅物業相關的交易不會受到新措施影響。
結論
《印花稅條例》將需要作出修訂以納入上述變更。實際經修訂的條文會否符合上述政府公布的措施,我們還得拭目以待。
稅務局刊發的常見問題可在這裡找到:
http://www.ird.gov.hk/chi/faq/index.htm
大幅調高「從價印花稅」稅率無疑會即時為住宅物業市場降溫。然而,長遠而言,基於住宅單位需求不斷增加,住宅地供應持續短缺(有趣的是,土地供應是由香港政府控制),新措施能否壓抑住宅物業市場的過熱樓價,成效如何,仍然有待分曉。